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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住养老服务预收费狂奔靠规矩驯化

2024
05/17
07:18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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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老人的养老钱再度加固安全锁。

 

       预付消费本应该是多赢之举。预付卡、预付费模式常见于商业领域,尤其被服务业广泛应用。一些养老机构出于多种考虑,引入预收费模式运营并没有错。作为老年人,在预付费之后可以享受优先和折扣优惠,节省养老成本,当然很划算;养老机构可以加快资金回流,降低运营成本。这样的良性循环,使双方面都能落好儿。

 

       但任何商业模式有利也有弊,预付消费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此前,有一些养老机构在预收大额费用后,却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甚至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导致风险积聚。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正本清源、趋利避害,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规范预收费这一运营模式,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情况和老人资金安全,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压实金融机构的责任,管用相对分离,对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深具实质性作用。

  

       任何预付性消费都需要严格监管。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指导意见》将这三类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原则上不能使用。这是由费用的用途不同决定的,体现了桥归桥、路归路,不能挖东补西、并流混用,该用到哪里就用到哪里。

    

       在预收费支出上,既有正面清单,也有负面清单,使风险管理更加严谨。《指导意见》明确,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这可以有效防止养老机构假借养老之名搞非法集资活动,让人们对预付费购买养老服务心里更加踏实。

 

       织密监管网,上好“技术锁”。预收费只有监管到位,用对地方,才能真正降低风险。《指导意见》提出,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这既顺理成章,又在操作层面给出了切实措施,使监管有路径变实落地。管理的刚性一靠制度二靠技术,如解决预付款“退费难”,不妨引入“链收付”,链期生效后付款人基于意愿变化可以提前解付链款,收款人也可基于协商提前解返链款。

 

      消费者把钱交了,作为养老机构用这些钱干啥,不能没有规矩。现行法律法规对预付款监管缺乏规制,这给预付款的安全性留下风险口子。长远看,进行专门立法,明确预收资金的使用范围,同时确定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明确处罚规定和消费者救济途径,商家不能拿老百姓的钱任性而为,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紧迫任务。

 

       我国老龄人口已近3亿,养老市场需求巨大。唯有不断壮大规范的养老服务,让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更接地气,才能减少养老领域的各种“坑”,让老有所养痛快落地。(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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