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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身陷官司“漩涡” 法院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2024
05/26
17:32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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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当地企业广东震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鑫科技公司 ”)状告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湾区人社局”)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至此,这起事关黔籍民工黄俊杰的官司,尘埃落定。

 

◆基本情况

 

        今年50岁的黄俊杰是贵州省凯里市大风洞镇江山村人,2022年6月18入职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震鑫科技公司 ,岗位是洗沙师傅,顺带机修、电工等工作。

 

(黄俊杰展示劳务合同)

 

       2022年11月11日凌晨4点左右,黄俊杰在进行机器维修时,不慎摔倒,造成身体多处受伤。

 

        由于黄俊杰出事之前,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所以在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只有通过诉讼手段确认与震鑫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围绕工伤的认定等问题,黄俊杰与震鑫科技公司以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展开了官司上的较量。

 

◆入职做工  签的却是劳务合同

 

       2023年5月,由于与广东震鑫科技公司就劳动关系事项发生了争议,黄俊杰向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黄俊杰说,他从2022年6月份开始在广东震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做洗沙师傅,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他和厂方已在2022年6月18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被申请人震鑫科技公司答辩称,黄俊杰2022年6月18日入职时,与厂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6月18日至2023年1月31日,合同确定了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震鑫科技公司列举了《劳务合同》部分条款来说明问题:

 

       该《劳务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黄俊杰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只是要求厂方将其社保费用,与其劳动报酬每月发放。

 

      “黄俊杰还承诺,辞工或合同期满后,除了应收的劳动报酬外,不再向厂方主张其他损失和赔偿,涉及社会保险费部分的损失责任及后果由他本人承担。”震鑫科技公司的出庭人员在仲裁庭上说。

 

      《劳务合同》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中的第6条还约定,鉴于双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申请人不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厂方也无需因此向黄俊杰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最后,震鑫科技公司表示,2022年12月15日,黄俊杰要求辞工。之后,厂方通过微信、个人银行卡等,将工资、福利全部发放给了黄俊杰,合计25816.50元,至此,双方再无任何关系了。

 

◆劳动关系被确定

 

       金湾区仲裁委员会查明了黄俊杰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等事实。同时查明,2022年10月25日厂方出具的《员工证明》,载明了黄俊杰于2022年6月份至今在广东震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他上班时需服从厂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每天需要进行考勤等。

 

       金湾区仲裁委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但黄俊杰需遵守厂方制订的规章制度,需服从厂方的管理管理、指挥,而且黄俊杰向厂方提供劳动服务后,厂方每月都向他支付劳动报酬,这已满足了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确认黄俊杰与厂方自2022年6月18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风波又起,通过工伤认定引发新官司

 

       在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黄俊杰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2023年08月03日,金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金湾区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俊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

 

      但是, 用人单位震鑫科技公司不服,将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黄俊杰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

 

      震鑫科技公司诉称,其与黄俊杰自愿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合理合法。该公司按《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向黄俊杰支付了全部工资及补偿,黄自己也承认双方没有了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再向公司主张其他损失和赔偿。

 

      金湾区人社局在没有告知震鑫科技公司,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2023)1836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规定。

 

      震鑫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撤销被告金湾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等。

 

◆两审法院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被告金湾人社局在庭审时说,其针对黄俊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经过庭审查明了黄俊杰与震鑫科技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在岗期间工作情况、工作中受伤的情况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该院认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和条例,被告金湾人社局有权进行工伤认定和当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肯定了金湾人社局具有相关资质。

 

      金湾区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劳务合同》、《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黄俊杰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等,被告金湾区人社局据此,认为黄俊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予以认定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金湾区法院最后驳回了震鑫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湾区法院的判决“出炉”后,震鑫科技公司立马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震鑫科技公司的上诉被驳回。在这场工伤认定的博弈中,黄俊杰胜出。

 

      不过,接下来,黄俊杰需要办的事有申请工伤赔偿、伤残补助等,他与震鑫科技公司的较量,远未结束……(本报记者 石平 罗茜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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