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为一桩旧事早已被党纪政纪处分,至今申诉16载未昭雪,这让已经年近八旬的潘迪雄老人实在无法想通。让他更加不能理解的是,同一个案子在同一家法院审理,只是不同的法官经手,竟然一下子把自己从无罪变为“有罪”。而且,至今他都无法明白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同一案件时,他作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第一次被采信,为什么第二次开庭审理却又不被采信?
《中国新报》记者 钱多多 报道
出生于1945年的潘迪雄原为岳阳市公路局干部。2008年4月,岳阳市纪委、市检察院接到举报,说潘迪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个人获利293650元。4月23日,岳阳市纪委办案人员将潘迪雄押到市纪委办案点“谈话”,并对他宣布双规。
据潘迪雄介绍,因为这宗土地的征地过程均由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国土证手续,同时岳阳楼区国土资源局也出示证明,土地手续是按照正规程序依法办理的。土地转让收益减除成本后全部捐助给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且开了专款收据。岳阳市纪委据此对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已收罚款45万元,并开收据后并对潘迪雄解除“双规”。
然而,时年12月8日,岳阳市监察局下达(2008)岳监决字第32号检察决定书:以潘迪雄在退休后担任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会长时,侵占协会资金488357.27元,还以潘迪雄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土地12.71亩,个人获利293650元,因潘迪雄已退休,降低一级基本退休金。12月22日,岳阳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收缴违纪所得782007.27元。
被党纪政纪处分后,想安心过退休生活的潘迪雄并没有想到,这一切都还不算完,一场更大的牢狱之灾会在六年后又降临到自己头上。
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二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潘迪雄于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在被关押270多天后,于2015年9月15日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一审判决潘迪雄无罪。
潘迪雄称,在此期间他被停止社保、医保待遇及退休工资发放。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迪雄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先后于2015年9月18日、2017年5月5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是,1998年4月,时任岳阳市公路局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潘迪雄在《社会团体挂靠单位认定书》上伪造当时岳阳市公路局局长毛某的签名,私盖该单位的公章,以虚假挂靠于岳阳市公路局的形式,经岳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了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该协会名为社会团体,但实质上由被告人潘迪雄一人控制,与岳阳市公路局无挂靠关系。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潘迪雄在担任岳阳市公路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岳阳市城陵矶战备汽车渡口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76.178万元。其中,被告人潘迪雄在办理用于渡口建设的省公路局下拨资金手续时,采取骗取的手段,贪污公款48.678万元;在支付岳阳市岳阳楼区吉家湖渔场码头款过程中,采取截留的手段,贪污公款5万元;在吹填岳阳市公路局5亩鱼池时,采取虚增工程单价的手段,贪污公款22.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的事实是,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潘迪雄利用担任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及岳阳德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征收补偿款股权转让款共计536.6万元。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于2016年3月29日、5月25日依法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迪雄于1999年至2000年,利用担任岳阳市城陵叽战备汽车渡口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骗取岳阳市公路局公款27.5万元,使协会获得岳阳楼区吉家湖渔场土地5亩,2007年4月,该土地被岳阳市城区长江堤防加固工程项目部征收后,协会获得征收补偿款65万余元,协会财务登记为助学募集款,2007年4月27日,潘迪雄将补偿款中的10万元归还其欠岳阳市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个人债务:同年5月23日,潘迪维通过打白条领取现金的形式在协会虚报购地款5万元,同年5月30日,潘迪雄又将其中的21.6万元转至其个人独资的岳阳兴国助学服务有限公司,至此潘迪雄共侵占协会资金36.6万元的事实。按公诉机关的指控,该笔土地征收款系被告人潘迪雄贪污所得与自有资金混同后再投入后产生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以贪污所得赃款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产生的孽息,而不应再认定为职务犯罪数额。
重审判决潘迪雄贪污罪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迪雄利用担任岳阳德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股权转让款共计500万元的事实,经查,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经庭审查明,从被告人潘迪雄借用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建岳阳市老年公寓的名义,使该协会获得康王乡新华村110亩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登记到岳阳德寿老年公寓公司名下,均经相关国家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且被告人潘迪雄转让该公司股权获取收益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外,公诉机关未查明登记在岳阳德寿老年公寓名下该宗地的投入成本及投入的资金来源,未查明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名下两宗土地的投入成本及投入资金来源,亦未查明500万元进入被告人潘迪雄账户后的最终去向,而对被告人潘迪雄辩解称他只是借用了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的名义,实际投入均系他自己筹集的资金,进入其账户的500万元其用于成立湖南迪雄基金及社会捐赠的辩解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迪雄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潘迪雄无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7年11月8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8年7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二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发回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随后又重新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45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迪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潘迪雄贪污犯罪所得赃款27.5万元和违法所得381357.2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潘迪雄称,原一审法官在审理此案件时,采纳了他提供的证人及证明材料,所以判他无罪。而重审法官没有采信其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等材料,导致其被错判成有罪。
再审一审宣判后,潘迪雄提出上诉,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岳阳市公路局作为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的挂靠单位,得到了时任局长毛七星的同意,且协会成立时,岳阳市公路局部分领导干部也参加了成立大会,所以一审认定“岳阳助学兴国协会在《社会团体挂靠单位认定书》冒充局长毛七星的签名,并私盖岳阳市公路管理局的公章,欺骗登记”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岳阳市城陵矶汽车轮渡筹建工程指挥部成立时,因资金紧张,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的经济实体岳阳市助学物贸公司为指挥部垫付了106867.9元的费用,岳阳助学兴国协会在购买吉家湖5亩土地时,指挥部为协会支付5万元购地款属于指挥部与协会的经济往来,而不应认定为上诉人的贪污行为。三、助学兴国协会购买吉家湖5亩土地的吹填费用22.5万元,因上诉人帮吉家湖渔场办理土地权证过程中垫付了相关费用二十几万元,所以吉家湖渔场才未要助学兴国协会支付吹填款,而不是上诉人要求吉家湖渔场抬高吹填款单价以让公路局代替助学兴国协会支付吹填款。且2003年岳阳楼区政府、岳阳市公路局、洞庭街道办事处和吉家湖渔场开了征地协调会,最终协议对未付的征地款及回填款予以降价,以22万元的尾款进行了结算,吉家湖渔场免除了公路局14.5万元的吹填款、所以公路局也没有按45万元的数额支付吹填款。四、助学兴国协会所购吉家湖5亩地的征收款656357.27元,上诉人并未贪污和侵占,而是在该补偿款到达助学兴国协会帐上后经手偿还了部分协会债务。五、本案侦查程序违法,所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本案定性为贪污犯罪,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侦查,而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故侦查主体违法。六、一审不采纳证人杨祖华、彭泽明出庭作证的证言,而采信公安侦查机关违反程序所取证据,属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彭泽明、杨祖华称证明材料与出庭作证一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查,岳阳市公路局作为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的挂靠单位,在登记时未经过时任局长毛七星同意,而是由上诉人潘迪雄冒充局长毛七星的签名,并私盖岳阳市公路局的公章,在岳阳市民政局进行登记。关于5万元购地款,系上诉人潘迪雄私自通过吉家湖渔场工作人员从岳阳市公路局支付的购地款中调账至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名下。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潘迪雄及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与岳阳市公路局的财务往来只有56867.9元,且该往来已由上诉人潘迪雄经手清结,而非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106867.9元。关于吹填款,在案证据证明,回填工程实际单价为4.5万元每亩,吉家湖渔场是应上诉人潘迪雄的要求将其与岳阳市公路局的吹填单价提高至9万元每亩,以达到使上诉人潘迪雄及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不支付吹填款的目的。2003年1月13日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吉家湖码头征用协调会上,上诉人潘迪雄表明岳阳市公路局5亩地的45万元吹填费已全部付清,亦印证该事实。实际上,上诉人潘迪雄及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未支付该笔款项,而上诉人提出在帮助吉家湖渔场办理土地权证过程中垫付费用,从而获得免除吹填费的事实,亦无相关证据支持,不足采信。关于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所购吉家湖渔场5亩地的征收款656357.27元,在案证据证明,上诉人潘迪雄将其中部分款项归还了其个人经手借款而非协会债务。关于侦查主体、非法言词证据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其一、本案中的言词证据、书证、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是公安机关在依法定程序侦查上诉人潘迪雄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时收集、调取的。检察机关据此证据材料并综合案件事实,认为潘迪雄构成贪污罪并提起公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二、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安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的,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其三、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并与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一同提交法庭进行了质证,可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其四、本案证人杨祖华、彭泽明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其庭前证言有本案其他证据印证,故本案采信其庭前证言正确。上诉人潘迪雄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该院认为,上诉人潘迪雄在担任岳阳市城陵矶汽车轮渡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岳阳市城陵叽战备汽车渡口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虚增工程款的手段,骗取、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原判量刑适当。遂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份彭泽明、杨祖华签字摁手印的证明材料中,记者看到,此二人证明与岳阳市助学兴国协会的吹填款签订协议后,渔场请求潘迪雄帮助办理征收土地的全部手续和办证,所有费用可抵作协会的吹填款,鉴于协会为渔场办了很多好事,因此他们就没找协会讨过吹填款。证明还称,他们在法庭出庭作证时也是这么说的。
“对我有利的证据,法院不采信,专门针对我找对我不利的证据来整我!”潘迪雄坚持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当时曾在岳阳市纪委办案点做门卫工作的朱来保,今年已经74岁,也是一位老共产党员和退休干部。他于今年8月26日曾手写了一份证明称,迪爹是一名为党工作多年有一定贡献的老干部,又是一名教育事业的慈善家,希望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
曾经受聘担任湖南迪雄助学基金会法律顾问的湛建国也作证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发回重审。同时还对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建议撤销起诉或者不诉。在此情况下我便向岳阳楼区检察院时任检察长许建华提出作不予起诉的请求,当时许检察长回答:“该案侦查程序是合法的,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我们也请示了市检察院和市政法委应予起诉,这是领导定了调的事,我们没有退路了”。
针对此事,记者多次联系原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现岳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许建华,以及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卫东了解情况,但二人均未接听电话。
湛建国作证称潘迪雄案“是领导定了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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