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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赔付追偿案件

2025
04/04
08:06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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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3日下午,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为三万多元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据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诉讼关系是否能成立引发关注。

 

      据了解,本案原告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南人保财险”)。被告叫田应锡,贵州丹寨人,住凯里市区。

 

事故现场

 

     原告方的起诉书称,2024年05月19日,被告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金泉湖往三棵树镇方向行驶,当日07时02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山大道242高速桥下,进行左转弯时,与对向宜行的由某某驾驶的隶属于凯里市广正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发生刮碳后,碰到由安康小区方向驶出的由杨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后,刮到李某某驾驶的封闭式货车。事故造成了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等。

 

     事故发生之后,交警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黔东南人保财险表示,其按照与出租车所属的凯里市广正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依法对损毁车辆进行了保险赔偿,赔付金额为32293.1元。现今依法向被告追偿已赔付的金额。

 

     黔东南人保财险还提出了要求法院判令田应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保全费的主张。

 

     被告在答辩时说,原告方索赔的金额过高,而且数据不对。此外,修车产生的费用等并没有得他的确认,完全是黔东南人保财险强加给他的。

 

事故现场

 

     开庭过程中,主审法官韩晶组织双方举证质证,井然有序。庭审中法官还组织调解,但被告方认为索赔金额过高,没法接受。

 

     有网友提出,保险公司与被告并无合同关系,为何可以直接起诉呢?据了解,这在法律上叫“代位追偿”,具体解释是,在保险事故中,因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报记者 刘鹏飞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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